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号)精神,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单位,下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级别)变动、工作调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等有关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在同一工资制度的单位(岗位)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任正职,其职员工资第二档为最低档)进入新的职务工资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档次的不再变动。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时,其增资额超过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不足半个档差(含半个档差)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计算。

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改任专业技术工作、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行政职务后,需改变工资序列的,其职务工资均按其1993年9月30日的专业或行政职务的同类人员套改确定,如套改后的职务工资未达到新任专业技术、行政职务最低档的,可从新任专业技术、行政职务之下月起进入最低档,闽人薪[1994]2号文规定的“岗位津贴”按所执行的职务工资序列标准执行。

二、机关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自1993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上一级别晋级年限的,可从达到晋级年限当年的一月起晋升级别并相应增加级别工资,但最高不得突破本职务的最高级别。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进入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级别以内,未达到规定考核升级年限的,级别不变,达到原任职务上一级别晋级年限的,可从达到当年的一月起晋升级别并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原级别在原任职务最高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最高级别的,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原任职务最高级别晋级年限满五年及其以上的,可从晋升职务之下月起晋升级别并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未达到的从达到满五年之下月起晋升级别并相应增加级别工资。

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未晋升级别的,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可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年限合并计算。

三、工作人员属于下列原因改任较低职务的,经任免机关确定,从改任之下月起,其工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于任届任期制或受职数限制等正常原因而改任低一级行政职务的干部,按改任低一级职务后的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其中,在改任低一级职务前任职已满三年(正副职不能合并计算,下同)及其以上的,原职务工资额可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多出部分不予保留。

(二)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技术职务结构调整、职数减少而改聘低一级专业职务的,其工资按新聘专业技术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其中,工作表现较好、符合继续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条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已满三年及其以上的,可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多出部分不予保留。

(三)在规定的离退休年龄三周岁以内的人员,属正常原因改任较低职务或免职、解聘的,其工资待遇可不予变动。

(四)其他行政人员改任低一级职务或专业技术人员低聘、解聘、未聘期间工资按本文第四条规定处理。

四、1993年10月1日以后,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不含引进人员),事业单位内部专业和行政管理岗位、工人和专业技术岗位及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工作变动的人员,一律以1993年9月30日的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重新套改,其中,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调入的,只能按套改杠子套改,技术工人只能按初级工套改。套改后再按职务(级别)和工资变动的有关规定调整。

工作人员调动,应同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一时无法明确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原为办事员、技术员职务或原未明确职务的,分别按办事员、六级职员、技术员确定,其他均暂按科员、五级职员或助教的同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工资水平确定。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半年内确定为同职级或同专业技术系列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在两年内,一次申报并评审通过,确定为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即聘任的,调入后因未按原任职务而少发的职务、级别工资可予以补发,并连续计算任职时间。若确定或聘任职务时间超过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超过上述年限而确定为原任职务的,原职务、级别工资可从确定之下月起予以恢复,但少发部分不予补发,也不连续计算任职时间。未确定为原职务人员,原级别、职务工资不予恢复,少发部分不予补发。

五、1993年10月1日以后引进的人员,工资待遇按闽委办[1994]29号文规定执行,即省外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本文第四条办法套改后,原标准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津贴按30%比例计算之和,企业为固定后标准工资,不含浮动工资)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执行;高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其他各类津贴、补贴一律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辞去公职、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储存的人员,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按所在单位确定的职务,套改职务、级别工资。其中储存前有职务的,安排工作后的同一职务的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储存期间不计算任职时间,连续工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1993年10月1日以后,从机关、事业单位原六类区和从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单位调入七、八类区工作,以及从有类区差地区调入无类区差地区的人员,其类区差不再享受;在七、八类区同类区之间调动的,原类区差可予以保留;八类及其以上地区调入七类区、九类区及其以上地区调入八类区的(不含引进人员),分别按七、八类区的类区差保留。

原工资级别怎么填写_工资级别填写原则是什么_工资级别填写原因怎么写

从原非执行公安干警工资岗位调入执行公安干警工资岗位,或从原执行公安干警岗位调出人员,原公安干警工资高出部分不再发给。

从非提高教师10%工资标准单位(岗位)调到提高教师10%工资标准单位的非教师人员,或从提高10%工资标准岗位调出人员,原非教师和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均不再执行。

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分配到保留原类区差地区、原公安干警工资岗位或提高教师10%工资标准单位从事非教师工作的,也不再享受上述有关待遇。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人员,在处分期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时间未满一年的,闽人薪[1994]2号文规定的“岗位津贴”不发;“岗位津贴”要少发或不发的其他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确定。

九、博士、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任命行政职务,未评聘、任命前发给初期工资,执行初期工资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其中对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不再执行初期工资。

在职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后取得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按新取得学历和所确定的职务(岗位)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如定级工资低于原工资的,可按高的一种执行。

各类学校结业生安排工作后,其见习期、定级工资待遇按下一学历毕业生的标准执行。

1993年度以后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含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其见习期的工资待遇,从1993年10月1日起一律改按闽政[1994]7号文附表规定的见习期待遇执行。

各类院校毕业生,分配到中小学、中专、技校任教或各类医院护理岗位的,其见习期工资(含见习津贴40元)也予以提高10%。

十、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录、聘用干部的工资待遇,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其中,连续工龄满一年的,可直接定级;连续工龄较长,其定级的职务工资低于同职务、同工龄人员二个档次以上的,可高定一档。

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由工人录(聘)用为干部的,工资按本单位1993年9月30日同职务、同条件干部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由民办教师录(聘)用为正式教师的,其工资按闽政办[1994]246号文和闽政[1994]7号文规定的对应关系处理。

十一、二年制职业高中毕业生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参加工作前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在技术工人岗位上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闽政[1994]7号文附表规定标准定级;少数在普通工岗位上的,执行熟练期半年,半年后大专按普通工二档,本科按普通工三档标准定级。

十二、实行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学待期、熟练期间表现不好、达不到岗位规定要求或受处分的,其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可延长半年至一年,延长后表现较好或达到岗位规定要求的,可按闽政[1994]7号文规定的标准予以确定工资;延长期内仍然表现不好或达不到岗位规定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职务(岗位)工资按闽政[1994]7号文规定的标准低一档确定,其中定级标准在最低档的,按最低档执行。

十三、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分配工作后,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从报到之月起按同岗位同条件人员标准予以定级。其中,至1993年9月30日,其军龄(含入伍前连续工龄,下同)5年以下的定初级工或普通工一档;6-10年的,定初级工一档或普通工二档;11-15年的,定初级工二档或普通工三档;16-20年的,定初级工三档或普通工四档;21年及其以上的,定初级工四档或普通工五档。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定初级工四档或普通工五档。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在上述定级基础上可再高定一档,然后再按正常升级有关规定执行。在部队已评定技术等级(职务)的,也暂初级工标准确定,待政府人事部门技工考核工作开展后,经重新确认,可按确认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执行。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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