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适用10%的加计抵减政策?哪些纳税人适用5%的加计抵减政策?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这篇文章给出了答案!快来了解吧~(文章来源于北京税务公众号)

一、什么是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一)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提示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示2:所称“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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