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

(2006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前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冯晓玲、刘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张宇。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参照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了消除用数字表示公历日期引起的含义曲解问题,避免专利信息用户产生混淆,本试行规范对公历日期的标示方法和使用规则进行了规范。

1范围本试行规范规定了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规则。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文献出版,以及专利信息交换、显示和编码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条目。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 1公历

从1582年开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历中的错误的一种日历。

2. 2日历年

历法中的循环时间周期,为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时间。公历中日历年可为平年或是闰年,每个日历年分为12个有序的日历月。

2. 3平年

公历中含有365天的年为平年。

2. 4闰年

公历中含有366天的年为闰年。闰年是年数可被4整除的年份。当年数是百年的整数倍时,闰年则是其年数可以被400整除的年。

2. 5日历月

将一个日历年划分成12个顺序的时间周期,即12个日历月。其中每个月有一个特定的名称,并含有特定的天数。在公历中,日历年的月是以它们出现的顺序排列的,其名称与所含的天数如下:

一月(31天),二月(平年28天,闰年29天),三月(31天),四月(30天),五月(31 天),六月(30天),七月(31天),八月(31天),九月(30天),十月(31天),十一月(30天),十二月(31天)。

2. 6日历日期

指日历年的特定日。由其在该年中某一日历月内的顺序数标识。

2. 7基本格式

由为满足精度要求所必需的最小数目成分构成的表示格式。

2. 8扩展格式

含有附加分隔符的基本格式的扩展。

2. 9专利文献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3制定原则

3. 1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个专利工作流程和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纸件产品中对日期的描述应当按照本试行规范统一格式。

3. 2实用性原则

本规范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4公历日期标示规则公历日期采用基本格式和扩展格式两种标示方式。

4. 1用于代替数字的格式字符说明

在进行日期的格式描述时,采用以下字符进行通用性描述:

[C]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千位和百位成分(“世纪”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Y]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十位和个位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M]表示时间元素“月”所使用的数字;

[D]表示时间元素“日”所使用的数字;

4. 2分隔符的使用

为了便于识别在专利文献印刷品上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数据元素之间可使用圆点“.”、斜线“/”或连字符“-”作为分隔符分开。

例如:2006年7月11日,可分别表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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