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林文集》点校订误二则

周鲁

今人于《亭林文集》之点校,主要见于两个版本,其一为《顾亭林诗文集》,华枕之先生点校,西历一九五九年由中华书局出版,一九八三年再版,并多次印刷;其二为《亭林诗文集 诗律蒙告》(《顾炎武全集》之一),刘永翔先生点校,西历二〇一二年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两种版本皆有可商之处,今订误二则如下。

其一,《亭林文集》卷三《与友人论易书二》云:

《小过》之五,其辞曰“公”,“公”亦“君”也。《归妹》之五,辞曰“其君”,帝女之贵,以姪娣视之,则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后谓之“君”,此后人之见耳。三代以上,分土而治,尊卑之势无大相远,天子诸侯并称曰“后”。《书》曰:“三后成功。”先儒以为《象》称“先王”者,惟施于天子,称“后”者兼诸侯,然则“后”与“君”、“公”一例也。

华枕之点校本作:

《小过》之五其辞曰:“公,公亦君也。”《归妹》之五辞曰:“其君帝女之贵,以姪娣视之。”则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后谓之君,此后人之见耳。三代以上分土而治,尊卑之势无大相远,天子诸侯并称曰后。《书》曰:“三后成功。”先儒以为象称先王者,惟施于天子,称后者兼诸侯,然则后与君公一例也。

刘永翔点校本作:

《小过》之五,其辞曰“公”,公亦君也。《归妹》之五,辞曰:“其君帝女之贵,以姪娣视之。”则亦君也。若曰:必天子而后谓之君,此后人之见耳。三代以上分土而治,尊卑之势无大相远,天子诸侯并称曰后。《书》曰:“三后成功。”先儒以为象称先王者,惟施于天子,称后者兼诸侯,然则后与君公一例也。

按:华本与刘本点校之误,实因未通文义,亦未检《易》之原文。亭林之意,是言《易•小过》所曰之“公”,与《易•归妹》所曰之“帝乙之妹”,古人皆可称为“君”,故三代之“君”,非天子独享之尊称。而“必天子而后谓之君”,乃“后人之见”。顾炎武先生以三代之例,而言“君”之称谓问题,实因后世天子之势过尊。

其二,《亭林文集》卷三《与友人论父在为母齐衰期书》云:

《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华枕之点校本作:

《丧服四制》曰:“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按:《礼记•丧服四制》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华枕之先生误以《礼记》之文,为亭林先生之语。

西历二〇一五年四月作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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