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体外检测技术快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FDA正在建立一套基于风险的、分阶段实施的LDTs监管框架。我国应明确LDTs的定义、范围和法律地位,确立监管主体,整合多方资源,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主动引导LDTs行业的创新发展。

一、国外LDTs监管情况

根据FDA定义,实验室自建检测( LDTs)是体外诊断(IVD)检测的一种,特点是在单一实验室设计、生产,并仅在该实验室使用。

LDTs开展形式包括:(1)实验室购买检测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等,自行配制试剂盒;(2)实验室购买经批准的商品试剂盒,但对试剂组分或操作过程进行了改变;(3)实验室购买未经批准的无证商品试剂盒。

从方法学上,主要包括流式细胞技术、质谱技术、免疫组化技术和高通量测序技术等,其中高通量测序技术讨论得最多。LDTs主要应用在罕见病、临床急需但尚无相关产品上市等情况。

(一)美国对LDTs的监管情况

1. 传统LDTs一般比较简单,开展不需要经过FDA批准。

传统LDTs方法学常规,局限在部分实验室或用于罕见病项目,主要成分一般为受FDA监管的分析特异性试剂 (ASR)或其他通用试剂。传统LDTs主要由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服务中心(CMS)依据临床实验室改进法案修正案(CLIA)监管,重点放在实验室操作流程而非器械本身,相对比较宽松。

2. 随着科学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FDA提出应重新思考LDTs的监管方式。

越来越多的LDTs应用于独立第三方实验室,服务于更广泛的人群;适用于更常见的病种,不再局限于罕见疾病的检测;在患者的治疗决策中占据更重要的分量,风险级别越来越高。同时,实验室经常会使用一些未经批准的试剂和设备,依赖高科技设备和软件,检测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

另外,很多实验室在市面上已存在相关试验器械的情况下,仍然会倾向于做LDTs,这对于依法寻求FDA上市审核的制造商是不公平的,甚至可能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状况。针对当前高风险LDTs存在缺乏充足证据证明其安全有效、缺乏不良事件报告、缺少对不安全器械的撤市要求、缺少对生产过程的控制、缺少患者的知情同意等问题,FDA提出应重新思考LDTs的监管方式。

3. 2014年,FDA发布草案,制定LDTs监管框架及时间轴,希望引入新的监管方式。

在综合考虑风险控制和鼓励行业创新的基础上,FDA联合CMS等相关部门开展了关于LDTs监管方式的讨论,于2014年发布草案,制定LDTs监管框架搭建的时间轴,并希望引入基于风险的、分阶段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

(1)目前有两类LDTs给予自由裁量权,完全不介入监管。一是只用于司法用途的LDTs,二是在CLIA认证的高复杂性组织相容性实验室用于器官、组织、干细胞移植检测的LDTs(不包含输血)。

(2)收集LDTs提供商已经在做和打算要做的LDTs信息,用于制定LDTs分类指南。除上述两类,LDTs提供商可通过告知、注册登记方式让FDA知道这部分信息。

(3)器械报告要求。除上述两类,其余LDTs提供商应按法规要求开展器械报告(包括不良事件报告)。

(4)上市前审核要求。除上述两类,FDA还豁免了Class I 类LDTs、罕见疾病的LDTs、传统LDTs和无同类产品上市但临床有需求的LDTs四类产品的上市前审核要求。

对用于伴随诊断、高风险Class III、用于判断血液或血制品安全有效的这三类LDTs产品,将优先开始施行上市前审核要求。对其余的LDTs,分阶段施行上市前审核要求。变更需要重新上市前审核。上文中传统LDTs是指,符合指南中LDT定义、在卫生机构中制造使用且用于本机构或集团机构的患者、由合法上市的试剂设备组成、结果由符合资质的实验室专家解读且不依赖于自动化仪器或软件。

(5)分阶段执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要是针对中高风险LDTs。

(6)第三方审核。针对LDTs,FDA希望构建FDA审核PMA,第三方机构审核510(k)的模式。并采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或直接倚赖现有的体系审核项目,避免重复。

4. 2017年,FDA发布讨论稿并作修订,截至目前没有发布终稿。

2014年草案发布后,相关利益方进行了激烈讨论,并对LDTs的监管方式产生了较大分歧,FDA综合了各方反馈意见,于2017年发布讨论稿,截至目前没有发布终稿。基于收到的反馈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后,FDA在原监管思路上做了如下修订:

(1)市场上已存在的LDTs可以不符合FDA监管要求,包括上市前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注册和登记等。

(2)将监管重点放在新的LDTs和重大变更的中高风险LDTs,但不包括低风险的,用于罕见病的、传统的,仅用于公共健康监测的,在CLIA认证的高复杂性组织相容性实验室用于器官、组织、干细胞移植的交叉配型或等位基因分型、抗体筛查或监测的,仅用于司法监测的LDTs。在特殊情况下,FDA有权要求有关LDTs符合FDA监管要求。

(3)将监管框架落实时间由原先的9年调整为4年;

(4)对无同类产品上市但临床有需求的LDTs由草案中的豁免上市前审核修订为需要上市前审核。但扩大了定义范围(将设计、生产、使用地点扩展至所有实验室类型,不再局限于临床实验室),且允许先上市后提交审核的方式。

(4)增强与医学服务相关方的合作。充分了解CMS、其他实验室/项目认证机构的审查流程和重点,相互合作取证,避免重复审核。

(5)引入更多第三方机构参与上市前审核。

(6)公开LDTs信息。

(7)一般变更不需要重新上市前审核,但需在上市申请时提交变更方案,对于方案外的重大变更需要重新上市审核。

(8)对于质量管理体系,FDA在接受CLIA认证的提前下,再重点审核三个方面:设计控制、放行程序、纠正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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