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争议:法条用语应保持精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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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华中科技大学)

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草案,其中第三十四条首次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引起了社会各界极大的争论,反对者中不乏法学界的知名教授。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之一,任何变化都将会对全体公民带来不可避免的影响。此次修订之所以挑动了社会的敏感神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打破了法律条文一贯的精确性,出现了如“精神”“感情”这些主观性很强,操作弹性很大的表述,带来了社会对刑罚扩大化的隐忧。不少网友充满不安的表示,之前穿和服拍照都被认为是对民族感情的冒犯,那么说外语,吃外国菜,甚至游览外国景点都可能被纳入处罚的范围。长此以往,社会将弥漫一种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损害社会的生气与活力。

再者,什么是“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不同的主体往往有着自己的理解,在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如果缺乏明确规范的内涵与外延,刑罚往往以执法者个人的选择性判断为准绳,极易出现处罚的随意性和“同罪不同罚”的情形,使处罚变为推行特定价值判断的推手。更值得警惕的是,当法律这一国之重器的使用范围模糊化,事实上将扩大公权力滋生腐败的空间,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带来潜在的矛盾与威胁。

不是说冒犯民族情感的行为不应该被处罚,而是在具体法律用语的应用上,必须做到严谨精确。一部良好的法律,关键在于保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减少可能带来误解和伤害的灰色地带。笔者认为,若条款确有需要通过,则需同时在该条款之后对行为的对象,主体甚至时间进行严格限制。这既有利于降低执法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是给人民的一颗“定心丸”。

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希望立法者能遵循“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理念,认真听取、回应社会的质疑与担忧,将法律的红线画得更加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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