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最近几天的大风天,让住在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华夏四季小区的一些业主非常苦恼,由于不能封阳台,不但灰大、噪音大,蚊子也特别多。最让他们担心的是,家里的孩子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该小区位于观景路与西福路交叉口,16栋楼都是8层高的大平层户型。每户的观景阳台和生活阳台都是开放式的,阳台外面有一层约1.2米高的玻璃,内嵌不锈钢护栏。小区物业人员明确表示,为美观统一,小区目前确实不能封阳台。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经明确,不得随意改变隔断方式。

业主们表示,他们虽然签了补充协议,但当时根本没太注意内容。“接房那天的事情很多很杂,不签就接不了房,我们就是在那种情况下签的。而且他们拟定的是格式合同,这个在合同法上我们认为效力是存疑的。”

对此,物业方表示,他们已在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封阳台,并且依据住建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行为。物业公司只是在依法履行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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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阳台并不涉及外立面的改变,而且那个管理办法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出台大概20年了,跟现在的生活状况已经脱节。”业主们表示,他们将继续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并和物业方加强沟通,看能不能找到可行的方案,解决不能封阳台带来的烦恼。

【释法】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文素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在不危及建筑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决定是否封自己家阳台的权利。

如果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明确了禁止封阳台,那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律师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只是过渡性协议,其有效期截止到业主大会成立之日,后期可在全体业主商议下调整、修改。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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