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由西周“井田”的国家制度向郡县制的封建制度演变。从周代至秦,“井田”逐渐变为“井奴制”。

从先秦到秦朝的历代皇帝也曾多次对此进行改革,但在封建专制统治下都未能彻底消除井田制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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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代以后,土地开始出现私有所有制,封建制度开始确立。研究历史上井田制的演变是历史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

秦统一全国后对原有井田的改造

井田制是周代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周代井田的面积,有大有小,多为1亩以上。井田以一户为单位、一井为单位进行经营;井田之税,按井的多少而定,一般在100亩左右。

西周时期实行井田制,主要是以户、力、丁三位一体来管理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以“家”和“户”来管理私田。

家是土地所有者,其地位和经济权力属于国家。《周礼》规定:

井田的主人是井田中占有土地的人,而非耕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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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中的土地占有制度,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它体现了“无等级特权”、“国家至上、私人不平等”的原则。

《礼记·王制》规定,天子、诸侯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通过对土地进行分封来获得土地,这是井田制下“无等级特权”原则的体现。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了全国,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 秦王朝建立后,就着手对原有的井田制进行改革。这次改革也是从经济上着手的——废除旧的井田制而代之以“郡县制”。

郡县制的推行也使得原来由卿大夫占有的田地被转归到平民百姓手中,并且对原有农户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编户并把原来在井田中耕作的农民迁到城邑去(一说为迁往咸阳),还把他们原来耕作的土地划为国有,不准买卖。

在郡县制下,原来在井田中耕作、不能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经营活动的农民被编入郡县户籍登记为庶民,并实行了“县民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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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使得原本由贵族所占有、用于贵族享受而不属于平民百姓所耕种或拥有的土地成为了平民。

秦朝“郡县制度”在全国各地实行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推行了郡县制,即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系列郡县。秦朝建立后,在全国实行分封制,在全国各个地方建立了许多郡或县,其中以“郡”最为重要。

“郡”的名称和大小不一:最小的有县、乡、亭(或曰亭、市)和邑三种。 县的设置始于秦始皇三十年至三十六年(前222~前221)。

“郡和县”即今之省市县治与区治,当时主要分布在今河北、山西等省境内的广大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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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实行“郡县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事件,它是井田制向封建制向郡县制的转变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制度之一。

秦朝的郡县制,是在继承战国时期封建领主制下封建制中分封制和郡国并行制而建立的。

秦朝实行的郡县制是把全国分为36个郡,每个郡设一个县。其中,县下又设若干乡和亭,乡以上则置吏、卒或尉。秦朝实行的这个郡县制制度,是以秦代的郡国邑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所谓“秦朝”指的是指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的秦帝国,而所谓“秦以后”则泛指中国两千多年(秦之前则不包括今中国)。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个新国家,并把全国划分为36个郡,这就是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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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为中心建立了一个新国家——大赵国(今河北、山西、山东北部)。大赵国与后来建立起来的大魏国、大燕国合称战国四强之一。

郡县制的内容

郡县制度:“郡有县,县有县。郡有三公,守、尉、监。郡有五职:丞、内史和长水事是也。”

郡县制度是中国古代郡县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它在我国封建社会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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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每个郡设一名主官(县长)和一名副主官(县长助理),在一个郡内设立若干个县,这些县名在我国历代王朝里都是通用的。

《史记·李斯列传》载:“始皇既平百越,乃使蒙恬北筑长城而守之,因以为赵郡”。 所谓“赵”就是今天河北省境内的太行山脉一带。

秦统一后实行了“废井田、开阡陌”的政策;同时又重新恢复和推广井田制度。

再加上又把原来一些分散的奴隶劳动人民也收归到土地上来,于是有了一个大规模的封建地主和农民相结合的生产关系。

这就使广大农民得到解放,使他们成为封建社会里主要劳动者力量。 因此当时中国土地制度发生很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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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在当时和以后很长时间里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关于秦始皇如何认识土地及农民是怎样来进行土地制度之变革,在下面会作进一步的分析。

秦统一中国后开始建立郡县制,这是对原来封建国家的土地进行分封制的改革,即从井田制过渡到封建制。

郡县制实行后,把全国分为若干个郡,郡下面又分县,每个县下有若干个乡(或亭)。秦朝时期所划分出的各个郡及县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一定的特权,但它们之间有严格差异。

秦律规定“诸侯王不得以兵强取民一户人财二两以上;大夫一户五口以上;庶人十口以上”等九种情况之一者为“强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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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规定:“强夺民财者,笞四十;若所夺为民田及奴婢、牛马、宾客、府库钱各等有差者,倍其刑”;“非强征所由取者,笞三十九;所由取而杀(民)及吏所自取者三倍其刑。”这种情况在秦律中也是存在的。

“井奴制”问题在秦朝仍未解决

战国时期,井田制已基本确立,但在秦朝统一六国后,其弊端又逐渐暴露出来。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在咸阳宫即皇帝位的同时发布了“车同轨,书同文”的诏令。

诏令中指出“有田之吏、力役之民皆输秦国”;还规定:“毋使百姓为奸。”并将百姓按照一定比例编入国家的户籍;此外,规定“有罪皆籍于秦,无罪则徙于远方。

这就意味着:国家承认了农民是井田制的最大受益者,同时也要求各级官吏按秦律来管理井田制。但问题在于:

秦统一六国后,全国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统一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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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时的秦国仍以私田(即“私室田”)为单位进行管理,国家没有能力和机会直接控制私人土地。

在秦朝后期,由于对全国实行了严酷的统治,导致了民众对私田制缺乏应有的尊重;同时秦律又规定:

私室田以外所收之税一律归国家所有。

奴隶主在获得土地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权利,即:其对土地进行耕作的同时,还拥有一定程度的生产、生活、人身等方面的自由。

由于奴隶主拥有对私田和私人的双重所有权,因而奴隶在农业生产中所从事的耕作与收获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实施的。

这就意味着个人只能按个体化来进行耕种,而不能与农人共同劳动。然而,在秦朝统治时期,奴隶制土地所有权和人身权利遭到了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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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对其奴隶只享有人身权利而没有土地所有权;同时也只有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人身权利才能保证他们在耕作中不受农人和奴隶主的干扰与奴役。

因此可以说:在秦朝后期奴隶制社会依然是以“井奴制”为基础形成的。 这种社会结构是极其不稳定、极不利于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发展的现象。

《汉书·食货志》记载:“秦并天下之后,以严刑峻法自守,百姓无所措手足。”《汉书·食货志》载:“秦民多流亡为吏。”可见秦时流亡成了普遍现象。

纵观我国古代井田制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在井田制下,农业生产和国家管理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井田制作为国家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既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又具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皇权的作用。

由于其在长期运行中积累了很多弊端,加之受统治者的昏庸无能等因素影响,最终导致了崩溃。井田制也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形式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及生产力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出现了土地私有制之后才能逐渐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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